20. 特殊教育法(民98)第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
(A)A.特殊教育諮詢會
(B)B.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C)C.專責單位
(D)D.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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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1), B(205), C(93), D(45), E(0) #97792
統計: A(1111), B(205), C(93), D(45), E(0) #97792
詳解 (共 3 筆)
#354059
老虎「五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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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07
| 第 5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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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85
第六條 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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