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繼續六個月以上,最少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七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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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1), B(156), C(21), D(193), E(0) #2984858
統計: A(971), B(156), C(21), D(193), E(0) #2984858
詳解 (共 2 筆)
#5669207
第 245 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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