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得免除何種責任?
(A)連帶保證
(B)連帶責任
(C)連帶債權
(D)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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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85), C(16), D(0), E(0) #3481904
統計: A(11), B(85), C(16), D(0), E(0) #3481904
詳解 (共 4 筆)
#7096576
第 1171 條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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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465
答案是 (B) 連帶責任。根據臺灣民法第1171條規定,遺產分割後,若將被繼承人的未清償債務移交特定人承受或由各繼承人分擔,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即得免除原本對該債務所負的連帶責任,僅需依約定範圍負責。
詳細解釋:
- 繼承人原負連帶責任: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原則上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應以其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 債權人同意可免除:當遺產分割後,債務的承擔方式有了變動(移交給某人或各自分擔),若債權人也同意此變動,就代表債權人放棄了對其他繼承人的連帶請求權,使繼承人得以免除連帶責任。
- 「連帶」責任:此處的「連帶」是特指債務人之間互相負擔全部責任的性質,而非指保證關係或債權性質。
因此,選項(B)「連帶責任」是最精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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