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聯合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B)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得例外許可
(C)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事項得附加條件
(D)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許可事項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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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8), B(230), C(382), D(670), E(0) #2812966

詳解 (共 7 筆)

#6193763

(A)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改為: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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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361
(A)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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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547
第15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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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707
21 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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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689
公平交易法 第15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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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892
公平法 第14條1項: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其他方式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服務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法 第14條2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A)(B)公平法 第15條1項:
* 原則為禁止。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為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服務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C)公平法 第16條1項: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D)公平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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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194

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所以原則上是「禁止」而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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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458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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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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