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聯合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B)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得例外許可
(C)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事項得附加條件
(D)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許可事項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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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8), B(230), C(382), D(670), E(0) #2812966
統計: A(3328), B(230), C(382), D(670), E(0) #2812966
詳解 (共 7 筆)
#6193763
(A)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改為: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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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892
公平法 第14條1項: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法 第14條2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A)(B)公平法 第15條1項:
* 原則為禁止。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為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C)公平法 第16條1項: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D)公平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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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194
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所以原則上是「禁止」而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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