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於狹義司法權之範圍?
(A)檢察官傳喚被告
(B)法官命限制住居
(C)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減俸處分
統計: A(6801), B(630), C(1082), D(4675), E(0) #2354031
詳解 (共 10 筆)
1.審判機關、懲戒機關
應係專指憲法第77條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包括:
(1)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機關。
(2)辦理公務員違法失職案件之懲戒機關等。
2.司法院
(1)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大法官若干人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司法院院長除綜理院務外,並得行使對於所屬司法機關之行政監督之權。
(3)故司法院亦為狹義之司法機關,應無疑義。
(二)廣義之司法機關
1.則係指除前述司法院以下各級司法機關或法院以外,尚包括行使國家檢察權之檢察機關在內。
2.關於我國司法機關之組織及職權,除依據憲法相關規定以外,並分別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中。
法官的裁判權是狹義 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是廣義 大概是這樣解釋吧 有更好的解答歡迎提供
很多人選D 那就是名字的問題
所以現行才改成懲戒法院
司法權之狹義與廣義:
(1)狹義:
A.即固有意義,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
B.惟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於此一意義之司法,故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法院地位、職權,即其第77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第78條之司法解釋權,與增修條文之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可謂之為狹義司法。
C.修憲後,根據前述釋憲意旨,狹義司法應包括以下「國家裁判性之作用」:
a.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此可觀諸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b.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此可觀諸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廣義:
A.為達成狹義司法之目的所關之國家作用(即具有司法性質之國家作用),則屬廣義司法之範圍。
B.就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言,既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追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内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一連串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此一階段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内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
檢察官傳喚被告屬於廣義的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