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視同雇主
(B)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亦同
(C)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D)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得提供下列設施、措施: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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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39), C(26), D(97), E(0) #2573761

詳解 (共 4 筆)

#5140566

21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視同雇主(O)

性別平等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B)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 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亦同(X)

性別平等法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C)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 該事假規定辦理(X)

性別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D)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提供下列設施、措施:哺(集)乳室與托 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X)

性別平等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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