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會計師甲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有重大過失致使投資人受損。證券主管機關依法得對甲為之各 種處分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甲為警告
(B)停止甲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
(C)暫停甲於會計師事務所之職務
(D)撤銷對甲簽證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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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 C(316), D(29), E(0) #1858899

詳解 (共 1 筆)

#3241242

證券交易法(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第 37 條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A對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B對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D對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

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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