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民法關於配偶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種錯誤?
(A)配偶得與任何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B)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固定為二分之一
(C)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固定為二分之一
(D)配偶與袓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固定為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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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778), C(153), D(87), E(0) #1786876

詳解 (共 3 筆)

#2795014
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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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023
B與直卑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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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088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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