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換相關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
(B)法院得因而降低待證事實之證明度
(C)法院得認為依據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法院得以裁定對該第三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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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46), C(251), D(1376), E(0) #2455086
統計: A(121), B(146), C(251), D(1376), E(0) #2455086
詳解 (共 4 筆)
#4418096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訴349第1項後段:「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第三人=>罰緩+強制處分
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訴349第1項後段:「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第三人=>罰緩+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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