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換相關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
(B)法院得因而降低待證事實之證明度
(C)法院得認為依據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法院得以裁定對該第三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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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46), C(251), D(1376), E(0) #2455086

詳解 (共 4 筆)

#4418096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訴349第1項後段:「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第三人=>罰緩+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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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824

速解:不從提出文書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345條或第34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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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841
第 303 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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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043
第349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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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5678
未解鎖
有關文書抗告補充:第 349 條第三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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