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對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B)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
(C)經准分期完納,而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D)經准分期完納卻未如期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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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8), B(363), C(416), D(6712), E(0) #2353516

詳解 (共 6 筆)

#4076101

2019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易以拘留」規定

避免行為人因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就遭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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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919

如逾期未繳,經過書面通知被處分人。由原執行機關(警察單位)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受理執行。Ex.台北行政執行處。

—————-

補充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處罰手段共有6種

    處以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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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07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A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B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C






(D)經准分期完納卻未如期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不正確

早已刪除「易於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分署)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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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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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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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385

想問個題外問題

修法後把第21條「易以拘留」之規定刪掉

可是為啥第25條 第5款後段的「裁處多數罰鍰者,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五日」沒刪除?

是單純漏掉? 還是說第25條 第5款是我理解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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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235

修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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