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對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B)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
(C)經准分期完納,而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D)經准分期完納卻未如期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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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8), B(363), C(416), D(6712), E(0) #2353516
統計: A(608), B(363), C(416), D(6712), E(0) #2353516
詳解 (共 6 筆)
#4076101
2019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易以拘留」規定
避免行為人因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就遭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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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919
如逾期未繳,經過書面通知被處分人。由原執行機關(警察單位)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受理執行。Ex.台北行政執行處。
—————-
補充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處罰手段共有6種
處以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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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07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A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B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C
(D)經准分期完納卻未如期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不正確
早已刪除「易於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分署)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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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385
想問個題外問題
修法後把第21條「易以拘留」之規定刪掉
可是為啥第25條 第5款後段的「裁處多數罰鍰者,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五日」沒刪除?
是單純漏掉? 還是說第25條 第5款是我理解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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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235
修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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