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規定,對可能發生犯罪公共場所,得協調裝設監視器等工具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監視器蒐集資料須於符合法定要件下進行
(B)以監視器蒐集資料須以具體危害發生為前提
(C)以監視器蒐集資料有干預基本權之疑慮
(D)監視器蒐集資料之利用,適用目的拘束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 B(4034), C(739), D(233), E(0) #2353391
統計: A(53), B(4034), C(739), D(233), E(0) #2353391
詳解 (共 7 筆)
#4344748
V(A)以監視器蒐集資料須於符合法定要件下進行
V(C)以監視器蒐集資料有干預基本權之疑慮
V(D)監視器蒐集資料之利用,適用目的拘束原則
(B)以監視器蒐集資料須以具體危害發生為前提
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預防犯罪,即得協調相關單位裝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警察得協調有關機關,裝設監視器)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36
0
#5708427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8
0
#5375351
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即可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