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治條例雖無須特定法律之授權,仍可限制人民權利
(B)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乃是位階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成文法源
(C)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法官審判時即不得再參考判例及決議
(D)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習慣法已失其法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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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9), C(4), D(11), E(0) #3505853

詳解 (共 1 筆)

#6627842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治條例雖無須特定法律之授權,仍可限制人民權利✔️
  1. 地方自治團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得制定自治條例,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居民之權利義務。此權限的來源是《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以及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
  2. 因此,地方立法機關在制定自治條例限制人民權利時,只要是在其自治事項範圍內,且不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就不需要有「特定」的法律逐一授權其制定該項限制。
  3. 換言之,其授權來自於《地方制度法》的通用性規定,而非針對特定事項的專門授權法。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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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乃是位階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成文法源❌
  1.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是為應對國家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所為之必要處置。
  2. 其效力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特性,因此其位階高於法律,而非等同於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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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法官審判時即不得再參考判例及決議❌
  1. 大法庭制度的施行(2019年7月4日)是為了取代過去具有實質拘束力的判例及決議制度,以統一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
  2.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的規定,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3. 這意味著判例不再有強制性的拘束力,但法官在審判時仍然可以將其作為參考,以了解過去的法律見解。若法官擬表示不同見解,則應循大法庭的程序處理。因此,「不得再參考」的說法過於絕對。

法院組織法第 57-1 條

1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2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3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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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習慣法已失其法源地位❌
  1. 《行政程序法》第4條明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但這並不表示只有成文法才能作為法源。
  2. 在成文法未有規定的情況下,不成文法源(如習慣法、司法解釋、行政法一般原則)仍然扮演著補充的角色。
  3. 例如,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所肯認的「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即是習慣法在行政法領域中依然具有法源地位的著例。
  4. 故習慣法並未因《行政程序法》的施行而失去其法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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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2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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