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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2期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1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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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2期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109003 |
科目:
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2期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109003
年份:
111年
科目:
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21.下列何者不是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理由?
(A)持有對受託人的債權證明
(B)信託前即存在於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C)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權利
(D)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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