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下列哪一項因素不是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時所考量的因素?
(A)聽覺理解問題
(B)口語表達問題
(C)識字障礙
(D)情緒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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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88), C(56), D(1522), E(0) #2029141

詳解 (共 2 筆)

#3459601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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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387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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