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為某里里長,為支應該里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之經費,向該里里民募得新臺幣 50 萬元款項後,挪用其中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贈該里某寺廟修建用。問:甲應負何刑責?
(A)普通侵占罪
(B)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罪
(C)侵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罪
(D)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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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454), C(1447), D(380), E(0) #375272

詳解 (共 4 筆)

#713922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70 年台上字第 954 號

慶豐社區理事會係依台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劃第九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立,
並非公務機關,而係舉辦公益為目的之民眾團體,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
辦公務。上訴人以理事長身分持有該社區財物,乃因公益而持有。其將因
公益而持有之押標金侵占花用,應成立刑法上之侵占公益上持有物罪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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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655

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並非里長的公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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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429
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所持有之物者為侵占公...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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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930

335普通侵占罪。336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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