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均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生前曾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00萬元。遺產分割時,丙可分得多少財產?
(A)60萬元
(B)70萬元
(C)80萬元
(D)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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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 C(75), D(7), E(0) #348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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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632
首先,要先算甲有多少遺產,要將遺產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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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38,妻子乙、兄弟丙丁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依1148條,繼承人須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故甲之200萬遺產,應優先清償甲所留債務40萬,剩160予乙丙丁分配
依1144條2款應繼分之分配,乙分得1/2,丙丁共同得1/2,160/2=80,乙得80,丙丁共同得80
又80再平均分配給丙丁,一人各獲40萬
丙之債權40萬+遺產分配40萬,共80萬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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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4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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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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