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事由中,何者因違反收養要件而使收養無效?
(A)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B)夫妻之一方被他人收養時,未得他方之同意
(C)夫妻收養他人之未成年子女而未為共同收養
(D)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未得其父母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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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33), C(227), D(582), E(0) #884556

詳解 (共 10 筆)

#3650774

整理一下(有點細,但有可能會考):


收養無效(§1079之4)

收養得撤銷(1079之5)

§1073:年齡差距不符規定

§1074:夫妻收養(第三者的)子女未共同

§1073之1:直系親屬旁系六血五姻輩份不相當之收養

§1076:夫妻一方被收養未經配偶同意

§1075: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1076之2 II 收養滿7歲未成年子女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

§1076之1:收養子女但未得其(親生)父母同意


§1076之2 I收養未滿7歲子女而未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受意思表示


§1079I :收養未以書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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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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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576
第1074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原則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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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763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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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77
(A)單獨收養
(B)(C)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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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750

(B)是違反了1076條-被收養人配偶(他方)同意

(C)是違反了1074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根據1079-5條第I& II 項規定,兩者皆為「得撤銷」的契約

I.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II.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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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58
1076-1此處「子女」包含成年與未成年的意思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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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348
民法§1079-4規定:「收養子女,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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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519
(C)的法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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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538
1076-1配合1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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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698
未解鎖
(A)單獨收養(B)(C)得撤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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