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有違法情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候選人 提起選舉無效訴訟之管轄法院為何?
(A)最高行政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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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3), C(13), D(18), E(0) #3865950
統計: A(11), B(13), C(13), D(18), E(0) #3865950
詳解 (共 4 筆)
#735114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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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946
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规定: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重要提示:实务上,当事人若误向行政法院(如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选举无效诉讼,法院将依职权裁定移送至有审判权之管轄法院(即地方法院),并移由地方法院民事庭或选庭审理。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诉字第66号裁定即明确指出,关于立法委员选举之争议,应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规定,由选举行为地之地方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并无审判权,并裁定移送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 各选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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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项 | 内容 | 正确与否 | 说明 |
|---|---|---|---|
| (A) | 最高行政法院 | ❌ 错误 | 最高行政法院为行政诉讼之最高审级,非选举无效诉讼之第一审管辖法院。 |
| (B) | 高等行政法院 | ❌ 错误 | 选举无效诉讼属公法争议,但法律明定由地方法院管辖,高等行政法院对此无审判权。此为民诉法第10条修正前之旧制,现行制度已改由地方法院管轄。 |
| (C) |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 ❌ 错误 |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交通裁决等简易行政诉讼事件,选举无效诉讼不属其管轄范围,系由地方法院民事庭或专设之选举法庭审理。 |
| (D) |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 ✅ 正确 | 完全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之明文规定。 |
? 补充说明
选举无效诉讼虽属公法上之争议,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特别规定其第一审由地方法院管辖,而非一般行政诉讼之高等行政法院。此乃立法者考量选举诉讼具有时效性、迅速性之特性,由地方法院审理较为便捷,此为行政诉讼制度之特殊例外规定。实务上,候选人如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将遭移送至地方法院审理,届时可能面临时间延误之风险。
此外,就审级而言,选举诉讼第一审由地方法院管辖,第二审则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辖,而非最高行政法院,此亦与一般行政诉讼之审级不同。
结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6条规定,选举无效诉讼之第一审管轄法院为选举、罢免行为地之该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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