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時,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之缺失,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哪一處分? 甲.警告;乙.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丙.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 證;丁.撤銷簽證之核准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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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54), C(27), D(606), E(0) #186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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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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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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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
1.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3.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4.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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