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男乙女於民國112年1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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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 C(14), D(69), E(0) #3481906
統計: A(10), B(15), C(14), D(69), E(0) #3481906
詳解 (共 2 筆)
#7265468
正確答案是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單獨所有,因為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是特別約定,僅就勞力所得(婚後所得)適用共同財產制,且民法上,勞力所得本身是屬於個人,除非約定歸入共同財產,否?勞力所得在未特別約定下,不一定有特別歸屬,在特定共同財產制下,勞力所得歸屬有特殊規定,但最主要重點是「勞力所得」本身是屬個人特有財產的範疇,除非有特別約定。此題重點應是理解勞力所得在不同財產制下的歸屬差異,尤其勞力所得本身是個人所得。
各選項解析:
- (A) 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共同財產制下,婚後所得原則上歸夫妻公同共有,但勞力所得屬個人所得,除非特別約定,原則上歸個人所有。
- (B) 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分別財產制下,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甲的勞力所得應歸甲所有。
- (C) 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勞力所得是個人特有財產,原則上歸甲所有,不是公同共有。
-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單獨所有:此選項正確。台灣法律有特別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但此制特別指出,勞力所得本身是屬於個人所有,此與一般共同財產制不同,所以甲的勞力所得仍然是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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