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解決?
(A)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B)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予以解任,另為受監護人
改定監護人
(C)逕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行監護人職務
(D)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令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
機關暫行監護人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42), B(193), C(9), D(95), E(0) #622568
統計: A(842), B(193), C(9), D(95), E(0) #622568
詳解 (共 1 筆)
#898256
第1098條(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