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應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B)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無須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即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C)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 3 個月以上 9 個月以下
(D)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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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9), C(311), D(82), E(0) #3427852
統計: A(109), B(39), C(311), D(82), E(0) #3427852
詳解 (共 5 筆)
#6478975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應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第2項,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的證券(例如記名股票),是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聲請,而不是「最後之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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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 1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B)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無須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即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563 條第1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讓他有閱覽證券的機會。本選項敘述「無須通知」,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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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63 條 1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2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
(C)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 3 個月以上 9 個月以下✔️
民事訴訟法第 562 條規定了期間的長度(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本選項的敘述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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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62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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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 554 條規定「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本選項敘述「不得抗告」,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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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54 條 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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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526
(A)民訴第558條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B)民訴第563條
I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Il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
(C)民訴第562條正確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D)民訴第554條
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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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378
(A)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應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558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D) 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不得抗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554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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