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警察實施臨檢所涉及之基本權利?
(A)行動自由
(B)隱私權
(C)財產權
(D)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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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 C(58), D(212), E(0) #3164394
統計: A(3), B(5), C(58), D(212), E(0) #3164394
詳解 (共 2 筆)
#6985673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警察實施臨檢所涉及之基本權利?
(A) 行動自由✔️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
(B) 隱私權✔️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
(C) 財產權✔️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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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言論自由❌
- 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明確指出,警察勤務條例中「臨檢」的檢查、路檢、取缔或盤查等手段,對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影響甚鉅,因此必須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原則。
- 而選項中的 (D) 言論自由 並未在釋字第535號解釋中被提及為警察臨檢所涉及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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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35 號 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一、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A)、財產權(C)及隱私權(B)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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