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集會遊行之申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於收到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B)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者,除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等要件,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C)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 1 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D)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復,經裁定後仍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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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5), B(2540), C(256), D(329), E(0) #3254934
統計: A(1745), B(2540), C(256), D(329), E(0) #3254934
詳解 (共 6 筆)
#6180591
集會遊行法第16條: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 (A)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B)。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 (C)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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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復,經裁定後仍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
*申復後之「訴願」:
- 以「局」為主管機關 → 向內政部為之,為署做成之申復決定。
- 以「分局」為主管機關 →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為警察局做成之申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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