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證券交易市場發生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得指定代為交付而致生之價金差額及一切費 用,臺灣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下列何者代償之?
(A)違約損失準備金
(B)買賣損失準備金
(C)交割結算基金
(D)提存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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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5), C(810), D(63), E(0) #1320284

詳解 (共 2 筆)

#1472360

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履行交付義務時之處置)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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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處理證券商發生違約之善後作業,設立「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
本公司得就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證券商不履行交付義務時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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