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透過網路向B訂購飛機模型一盒(種類之債),並約定送至便利超商,貨到付款。但B卻逾期遲遲未發貨,
終於在超出約定期限後發貨至便利超商。詎當夜因便利超商大火,飛機模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不可歸責B而致給付不能,故A須給付價金
(B)因貨品尚未特定,無給付不能之情況,故A無須給付價金
(C)因B須對不可抗力事件負責,故B須對A負賠償責任
(D)B須再給付一次飛機模型
統計: A(916), B(3075), C(3794), D(1759), E(0) #2397072
詳解 (共 10 筆)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給付遲延:債務人負不可抗力責任
受領遲延:債務人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負責
一、種類之債於特定前不會發生給付不能。因此種類之債要種類物"特定後"才會發生給付不能。
二、種類之債何時特定?怎麼判斷特定了沒?
1.依民法200條第二項,於"債務人交付其物必要之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務"時,其物即為特定。
2.種類之債特定方法:
(參考你手邊的教科書一定有教過以下的判斷方式,如果沒有請自己上網查,這邊簡略帶寫出供大家參考)
a.赴償之債:將物送往債權人住所並處於得受領狀態時特定。
b.往取之債:債務人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取時特定。
c.送赴之債:指債務人須將物送至住所以外之處所,並於將物送至清償地,處於得受領狀態時特定。
d.代送債務:指原本可能為前三種之債務,但債權人事後再行指示債務人須將給付物,交付原清償地以外之其他處所地, 於物交付運送人時發生特定效力。
3.本題為送赴之債的情況,飛機已經送到便利超商了(清償地),處於得受領之狀態,所以本題種類之債已經特定!!!!
因此本題的選項:
(A)因不可歸責於B而致給付不能,故A須給付價金->錯誤(這個選項大家比較沒問題故不再多做解釋)
(B)因貨品尚未特定,無給付不能之情況,故A無須給付價金->錯誤 (如上所述,本題已經特定了啦所以別被欺騙)
(C)因B須對不可抗力事件負責,顧B須對A負賠償責任->正確(就是給付遲延債務人不可抗力責任責任民法231條二項)
(D)B需再給付一次模型->錯誤(就說本題已經已經特定了 齁!!)
4.結論:把這題當成尚未特定的種類之債去解一定解不出來。
假設這個模型對於A來說很重要,需要B在原訂的期限內交貨,卻因為B的延遲而使其受損害
這個部分應該就可以藉此向B請求損害賠償
Ex. A在工作上需要該模型,卻因為B而導致工作無法完成,就可以向B請求賠償;畢竟再出一次貨也來不及了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賣家早點交貨,不就不會碰上火災了,所以仍要負責
但如果能證明,就算提早交貨,仍會發生損害的話,就不用負責
回5F
賠償責任不一定是賠償原物
但本案A又還沒付款,B是要負什麼賠償責任?
延遲出貨,A是有受到什麼損害?精神損害嗎?
依照本題的題意來看,再出一次貨才是正確的啊
這到底是什麼鬼題目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我想到的點是題目並未說明A受到的損害是什麼?
按法條第2項,不可抗力後面加了損害,但是也沒有說本案中債權人到底受了什麼損害?
出題人的表達完整度感覺蠻自我的,或許他是參酌了實際的判例,但在表達上卻沒有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