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B)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C)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D)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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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0), C(6), D(10), E(0) #348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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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264
1. 題目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親子關係及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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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471
法律分析
  • (A) 正確: 認領後,乙丙建立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但此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如乙)不適用,因此只要乙「不能維持生活」(不論有無謀生能力)且丙有扶養能力,丙就應扶養乙。
  • (B) 錯誤: 《民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如乙)的扶養,不適用「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所以,只要乙無法維持生活,丙就應扶養乙,不論乙是否有謀生能力。
  • (C) 錯誤: 認領後扶養義務存在於乙與丙之間,甲(生母)對乙(生父)沒有扶養義務,故甲丙不能「共同」扶養乙。
  • (D) 錯誤: 認領是涉及身分關係的法律行為,具有強烈的安定性要求,不得附帶條件或期限。乙「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的條件是無效的,該認領仍可能因其他合法程序成立,但該條件本身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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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4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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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67條 1.有事實足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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