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關於其參加之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無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
(B)由勞雇協商是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C)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D)勞工應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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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59), C(1840), D(786), E(0) #3462328
統計: A(47), B(359), C(1840), D(786), E(0) #3462328
詳解 (共 7 筆)
#6491184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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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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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542
這題的邏輯很簡單,可以用一句話概括:「一旦入會,終身不能隨便退出。」(除非倒閉或勞工離職)。
我用比較口語的方式解釋給你聽:
- 法律的「門檻」規定: 法律規定,只要公司請了 5 個人以上,這間公司就變成「強制投保單位」,一定要幫員工保勞保。
- 進場容易退場難: 一旦這間公司已經幫員工辦了勞保,就算之後生意不好、縮減編制,人走掉只剩下 1 個或 2 個員工,這間公司依然維持「投保單位」的身份。
- 保障勞工權益: 法律不允許老闆說:「嘿!現在公司不到 5 人了,我要把你們的勞保退掉。」只要勞工還在那裡上班,原單位就得繼續保下去。
所以,正確答案是 (C),勞工就在原本的公司繼續投保,權益不受人數變動影響。
這就像是「會員制」,達標進場後,就算之後條件變了,會員資格還是會保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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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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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詢問google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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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一開始就不到 5 人,老闆不幫忙保勞保是否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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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是原本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公司能否主張在那四個人都離職後不再為新員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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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面的題目,這兩個問題直接切入老闆們最常產生的「誤區」。答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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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一開始就不到 5 人,不保勞保違法嗎?
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但會違反《就業保險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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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原本 5 人以上縮減至 4 人以下,且舊員工全離職,新員工還能不投保嗎?
不能。公司必須繼續為新進員工投保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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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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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358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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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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