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關於其參加之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無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
(B)由勞雇協商是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C)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D)勞工應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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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59), C(1840), D(786), E(0) #3462328

詳解 (共 7 筆)

#6491184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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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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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779
勞工保險條例§6 Ⅰ : 年滿十五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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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826
24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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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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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666
(C) 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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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542
這題的邏輯很簡單,可以用一句話概括:「一旦入會,終身不能隨便退出。」(除非倒閉或勞工離職)。
我用比較口語的方式解釋給你聽:
  1. 法律的「門檻」規定: 法律規定,只要公司請了 5 個人以上,這間公司就變成「強制投保單位」,一定要幫員工保勞保。
  2. 進場容易退場難: 一旦這間公司已經幫員工辦了勞保,就算之後生意不好、縮減編制,人走掉只剩下 1 個或 2 個員工,這間公司依然維持「投保單位」的身份
  3. 保障勞工權益: 法律不允許老闆說:「嘿!現在公司不到 5 人了,我要把你們的勞保退掉。」只要勞工還在那裡上班,原單位就得繼續保下去
所以,正確答案是 (C),勞工就在原本的公司繼續投保,權益不受人數變動影響。
這就像是「會員制」,達標進場後,就算之後條件變了,會員資格還是會保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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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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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詢問google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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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一開始就不到 5 人,老闆不幫忙保勞保是否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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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是原本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公司能否主張在那四個人都離職後不再為新員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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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面的題目,這兩個問題直接切入老闆們最常產生的「誤區」。答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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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一開始就不到 5 人,不保勞保違法嗎?
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但會違反《就業保險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勞保部分: 根據 勞保局規定,聘僱員工未滿 5 人的單位屬於「自願投保單位」。老闆如果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在「勞保」這項確實不違法。
  • 但老闆還是跑不掉: 雖然可以不保勞保,但只要有「1 名」員工,雇主就強制必須幫員工投保以下兩項,否則即屬違法:
    • 就業保險: 提供失業給付保障。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提供工作受傷的保障。
    • 勞工退休金 (6%): 這是雇主額外提撥,不論人數多寡都一定要給。
  • 健保部分: 只要有聘僱員工(不限人數),老闆就必須以「投保單位」的身分幫員工保健保。 
    69970e0d92df7.jpg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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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原本 5 人以上縮減至 4 人以下,且舊員工全離職,新員工還能不投保嗎?
不能。公司必須繼續為新進員工投保勞保。
  • 身分不可逆: 根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曾經因為人數達到 5 人而成為「強制投保單位」的公司,其投保單位的身分會一直存在。
  • 新員工也要保: 法律並沒有規定「舊人走光了就能重新計算」。只要這間公司(投保單位)沒有辦理註銷或解散,即便原本的 4 個人都離職了,新補進來的第 1 個、第 2 個員工,公司都必須依法在他們到職當天辦理勞保加保
  • 除非公司倒閉: 除非公司正式向主管機關辦理歇業、解散,否則該單位的勞保強制投保義務會持續下去。 
    69970e0d92df7.jpg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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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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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5 人以下公司 (從未達標) 原 5 人以上 (後縮減人數)
勞工保險 自願投保 (不保不違法) 強制投保 (必須繼續保)
就業保險 強制投保 強制投保
職災保險 強制投保 強制投保
健保 強制投保 強制投保
勞退提撥 強制 6% 強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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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358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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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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