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罰鍰之處罰,僅限警察機關方得為之
(B)罰鍰於裁處後未確定前,即應交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C)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D)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准許其於 6 個月內分期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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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496), C(6846), D(730), E(0) #2353519
統計: A(344), B(496), C(6846), D(730), E(0) #2353519
詳解 (共 5 筆)
#4587949
(A) 社維法45條第二項,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B) 51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C)內政部修正,遲繳罰鍰「易以拘留」的規定,遲繳罰鍰者改為移送行政執行。
(D)社維法20條第二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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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128
(A)罰鍰之處罰,僅限警察機關方得為之
不正確
不僅限於警察機關,地方法院簡易庭亦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B)罰鍰於裁處後未確定前,即應交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裁處確定後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V(C)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正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分署) 強制執行。
(D)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准許其於 6 個月內分期完納
不正確
3個月內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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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64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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