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加人所為之不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參加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全體
(C)被輔助當事人所為之不利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全體
(D)被輔助當事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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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73), C(2058), D(40), E(0) #2455089

詳解 (共 3 筆)

#4418100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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