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家事非訟事件中,何者非法院得依職權開啟程序之事件?
(A)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B)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C)停止親權
(D)定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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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37), C(104), D(131), E(0) #3295559
統計: A(425), B(37), C(104), D(131), E(0) #3295559
詳解 (共 3 筆)
#6200276
認可:認可的決議權在於事件的雙方,只要雙方協議成功,只要向法院聲請報備, 並取得法院認可證明,就可登記一切的權利義務,這就叫認可。
收養的要件,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實質要件:
1、須有收養的合意: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有關被收養人方面,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2、須有一定年齡差距:收養者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3、須輩分相當: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1)直系血親。(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3)旁系血親在六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4、夫妻共同收養及其例外: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1)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民法第1074條)。
5、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
6、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知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一)實質要件:
1、須有收養的合意: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有關被收養人方面,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2、須有一定年齡差距:收養者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3、須輩分相當: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1)直系血親。(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3)旁系血親在六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4、夫妻共同收養及其例外: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1)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民法第1074條)。
5、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
6、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知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形式要件:
收養之形式要件為收養應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認定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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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261
B
民法1055
I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C
民法1090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D
民法1055第5項
V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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