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意旨,大眾捷運法准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法 規定,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違反下列那個原則?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法律明確性原則
(C)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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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釋字732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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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題幹」(最後一行):
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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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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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意旨,大眾捷運法准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法 規定,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違反下列那個原則?
(A)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 法律明確性原則❌
(C) 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D) 比例原則✔️

釋字第 732 號 解釋意旨 大法官認為這種作法:

  1. 以使土地所有權人遭受特別犧牲的方式,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的土地進行開發。
  2. 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侵害最小之方式
  3. 因此,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釋字第 732 號      民國 104年9月25日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D),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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