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調查犯罪嫌疑等目的,得建置車牌辨識功能之監視錄影系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蒐集目的尚未消失,警察毋庸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B)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請求而刪除該個人資料
(C)蒐集目的之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律師要求而停止利用該個人資料
(D)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2 年內銷毀之
統計: A(3976), B(357), C(136), D(1499), E(0) #3254935
詳解 (共 9 筆)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依規定以監視器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1 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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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 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 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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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 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為什麼D不對
這題的答案是 (A) 蒐集目的尚未消失,警察毋庸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這題考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警職法)第 18 條關於個人資料保護與銷毀的規定。雖然看似在考監視器,實則是在考「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門檻。
詳細解析
- (A) 正確:
根據《警職法》第 18 條第 1 項,警察局對資料的處理原則是:**「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才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申請,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因此,若目的(如維護治安)尚未消失,警察當然不需要主動刪除。
- (B) 與 (C) 錯誤:
只要蒐集目的尚未消失(例如案件還在查、治安需求還在),且期限尚未屆滿,警察機關有權依法繼續持有並利用該資料。當事人或律師的「請求」不能凌駕於法定的治安維護職權之上。
- (D) 錯誤:
根據《警職法》第 18 條第 2 項,資料銷毀的法定限期是 5 年,而不是 2 年。
法條原文: 「前項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五年 內銷毀之。」
?必考重點:警察資通訊資料保存規則
在警察特考中,關於「時間」的考點非常多。針對《警職法》與相關監視錄影規定,請記住以下關鍵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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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法定時間 |
備註 |
|
一般個資銷毀 (警職法 18) |
5 年 |
除非有調查犯罪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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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時間上限 (警職法 19) |
24 小時 |
限制人身自由的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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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影像保存 (實務規範) |
至少 1 個月 |
這是行政命令層級(非警職法本文)。 |
考試陷阱提醒:
這題的 (D) 選項非常具備誘騙性,因為許多地方政府的「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保存期限可能是 30 天或更久,但《警察職權行使法》法律位階更高,其明定的銷毀上限是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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