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金融業於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時,下列何者錯誤?
(A)原則上,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
(B)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之規範,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必須以了解為基礎
(C)客戶為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法人時,應請客戶於每次股東會後,向機構或事業更新其實質受益人資訊
(D)有關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亦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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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1202), C(249), D(92), E(0) #3273596
統計: A(272), B(1202), C(249), D(92), E(0) #3273596
詳解 (共 4 筆)
#6165487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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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610
確認客戶身分應以「風險」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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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403
(C) 客戶為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法人時,應請客戶於每次股東會後,向機構或事業更新其實質受益人資訊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六、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其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受益人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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