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被繼承人所負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B)遺產分割後經過5年,繼承人之連帶清償責任可免除
(C)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應平均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D)遺產分割後,若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統計: A(1019), B(3864), C(3922), D(1270), E(70) #2397073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是自己的想法,若有錯歡迎指正~
(A)民法第 1148 條 (分割前)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B)民法第 1171 條II (分割後)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C)民法第 1153 條II (分割前)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D)民法第 1171 I (分割後)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B 敘述也錯誤,整整少了一段最重要的要件
遺產分割後>>>清償期須已屆滿5年>>繼承人之連帶清償責任可免除
不是以遺產分割時間算! 是以債務清償屆期計算,這題考官怎麼也能搞錯...
舉個例子:
甲死亡、育有2子乙和丙,負有3筆債務,債務清償期於甲死後分別為1年、5年、7年,請問乙和丙對於甲的遺產債務之連帶責任如何計算?
答案應該是1+5、5+5、7+5於清償己屆期時起計算, (每筆債務分別計算、因債權人也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呀)
並非分割遺產時起直接計算5年,這樣不就是直接損害到債權人的權益嗎....
連帶債務本質上就是確保債權人能夠行使債權而設
本條反面解釋:
以分割時起算,如果家人為此爭吵不修,一直未分割債務,大家就這樣一直綁下去,這樣也不對呀~豈不是爽到債權人,無限延伸連帶債務,害及想要分割卻分不了的債務人(公同共有人)。
補充說明:
1153條未敘述遺產分割前或後,依應本法條第一項所述、因繼承時(是否分割在所不問)負所得遺產為限之責。跟分不分割一點關係都沒有...大部分都選擇繼承前就先拋棄繼承了,因為是債務呀~
白話文解釋:債權人表示你們家分不分割甘我屁事,欠錢還錢,難到不分割或已分割,債權人就不能行使債權嗎?整天都在等你們家人分割.... 所以連帶責任於債權已滿屆期時5年失其效力,不是以分割時計算。
本題故B、C都錯誤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c)按比例
請問,為甚麼A對? 根據上面的解釋,不是應該是遺產分割"後"嗎?分割前就要先負連帶清償責任了?
敝人沒仔細看題目,此為選錯題結果都選正確的選項,出來剛好顛倒,尷尬
希望下次看題目一定要看清楚,不要看到複選就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