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權消滅之事由?
(A)除斥期間屆滿,有解除權之人未行使解除權者
(B)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後,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所領之給付物有滅失者
(C)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前,因加工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
(D)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
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者
統計: A(588), B(2564), C(2862), D(1461), E(0) #1832731
詳解 (共 10 筆)
舉個例子:我向甲買電腦,我在7日内可以選擇退貨
解除權:退貨
消滅解除權之事由:不能退貨
除斥期間:7日内
有解除權者:我
C:我在7天未滿前,我把電腦改裝,當然不能退貨,電腦已經不是全新了,退貨有損電家阿
D:我向甲說電腦我買錯電腦了想退貨,甲說7日内都能退貨,但我說下個月才有空去退貨,甲也答應下個月拿來退也ok,結果下個月我還是沒拿來退,甲也多次電話叫我趕緊來退,最後,過了5年後,我才拿來退,當然不能退貨囉!
(B)應改成=>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所領之給付物有滅失者。(民法§262 前段)
(C)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前,因加工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民法§262 後段)
(D)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者。(民法§257)
(A)解除權屬於形成權,而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故除斥期間屆滿,有解除權之人未行使解除權者,解除權歸於消滅。
(A)除斥期間屆滿,有解除權之人未行使解除權者
→除斥期間之客體大多為形成權,解除權亦為形成權之一種。除斥期間屆滿後,權利當然消滅,形成權不能行使。
(B)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後,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所領之給付物有滅失者 (參民法第262條)
(C)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前,因加工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參民法第262條後段)
(D)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 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者 (參民法第2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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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把有解除權的人當成網路賣家來看是否恰當?
因為網路買賣可以取消交易(取消交易就是解除權)
不然文謅謅的看不懂
A跟D都像是鑑賞期或是網路預購可以取消交易的時間,超過某時間就不能反悔了
C看作我是賣家,可是我把我要賣你的東西拿去加工變成其他東西了,所以無法交貨,只能解除
B應該改成行使前,賣家把東西用不見,應該要在交付前才有辦法辦到
補上法條
第262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B)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後,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所領之給付物有滅失者
9F 真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