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夫妻離婚後,甲與乙之母丙結婚,則其婚姻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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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573), C(4), D(2), E(0) #622570

詳解 (共 1 筆)

#898321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解釋.判例】釋字第12號*釋字第32號*釋字第34號*釋字第58號*釋字第91號*32年上2366*49年臺上1927
【相關法規】§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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