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因欠乙債務到期未清償,遭乙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之汽車,甲因此帶小弟兩名限制乙之行動自
由並以不好好處理下次開槍等言語恐嚇乙要其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乙只好向法院具狀撤回查封 汽車的強制執行聲請。試問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本題甲之行為應成立以下何種犯罪?
(A)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之罪
(B)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罪
(C)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之罪
(D)刑法第 346 條第 2 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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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6), B(657), C(1691), D(2489), E(0) #2988029
統計: A(586), B(657), C(1691), D(2489), E(0) #2988029
詳解 (共 4 筆)
#5752934
346-1 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46-2 恐嚇得利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依題是說撤回查封汽車的強制執行聲請(並不是有體的財產)
甲利用恐嚇的手段,而取得無形的財產利益
依題是說撤回查封汽車的強制執行聲請(並不是有體的財產)
甲利用恐嚇的手段,而取得無形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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