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可以為職業訓練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A)教育部
(B)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C)鹿港鎮公所
(D)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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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2), C(2), D(184), E(0) #2573765

詳解 (共 2 筆)

#4478955

25 下列何者可以為職業訓練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職業訓練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A)教育部(X)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B)臺北市政府勞動局(X)

臺北市政府職業訓練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不是(C)鹿港鎮公所(X)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D)南投縣政府(O)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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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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