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查委員 1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B)監察院對於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 議,始得提出
(C)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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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1), C(243), D(6), E(0) #3164396
統計: A(10), B(11), C(243), D(6), E(0) #3164396
詳解 (共 4 筆)
#6063676
憲增7-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憲增4-7: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憲增7-6:監察委員非民代,無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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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1132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查委員 1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提議人數應為 2 人以上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因此,提議人數應為 2 人以上,而非 1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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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監察院對於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 議,始得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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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 VII.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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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選項敘述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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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6 項
- 此為《憲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6 項,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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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01 條 (監察委員之言論免責權)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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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監察院) I.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II.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I.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A)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IV.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V.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VI.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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