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上所稱電子公文書者,謂保管加密於公務機關之電子公文書
(B)刑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地方自治規章,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滿兩年以上者
(C)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國刑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D)僅受國家相關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並非刑法所指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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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64), C(3490), D(332), E(0) #3295845
統計: A(416), B(64), C(3490), D(332), E(0) #3295845
詳解 (共 4 筆)
#620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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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80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C)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國刑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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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根據《刑法》第 9 條規定:
- 國家主權原則:即便一個人在國外已經被判刑確定,回到台灣,我國法院仍然可以依照台灣的法律再審判一次。
- 避免重複處罰:為了公平起見,如果在國外已經坐過牢或付過罰金(已受執行),回台灣後,法院「得」(可以)減輕或免掉他全部或一部分的刑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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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電子公文書的定義:
錯。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所謂電子公文書,是指「電磁紀錄」達成公文書之職務上職掌,並非侷限於「保管加密」。 - ? (B) 公務員的定義:
錯。刑法上的公務員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並沒有「服務滿兩年以上」這種年資規定。 - ? (D) 受委託從事公共事務者:
錯。這類人被稱為「委託公務員」。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就是刑法定義下的公務員(例如:受託辦理驗車的檢驗員、辦理海事鑑定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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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語解釋:這題在說什麼?
這題在考你對刑法的「基本名詞定義」以及「外國判決效力」的認識:
- 公僕的定義廣:只要你依法幫政府辦事(不管是正式員工還是外包),在犯罪(如貪污)時,你都會被當成「公務員」嚴辦(選項 B、D 錯)。
- 電子紀錄也是紙:現在數位時代,公務機關的電腦檔案(電磁紀錄)在法律上也被視為文書的一部分,沒那麼多複雜的加密限制(選項 A 錯)。
- 主權不打折:你在國外犯罪被抓,別以為回台灣就沒事。台灣政府還是可以重判你一次,只是會看在你已經在國外坐過牢的份上,酌情給你「扣抵」或「免除」(選項 C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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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小常識
選項 (C) 體現了「一事不再理」的例外。雖然在國內不能針對同件事判兩次,但「台灣 vs. 外國」是不同的主權,所以法律保留了再判一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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