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民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B)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 法院得予以制裁
(C)法院之調解,均應在法院內行之
(D)法院之調解,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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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14), D(3), E(0) #3865954
統計: A(2), B(2), C(14), D(3), E(0) #3865954
詳解 (共 2 筆)
#7347026
一、選項分析
(A)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即「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前須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始得進入審判程序。
(B)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法院得予以制裁——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官之命到場者,亦同。此即為制裁之法律依據。
(C) 法院之調解,均應在法院內行之——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據此,調解並非「均應」在法院內進行,若有必要,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如醫院、當事人住所、社區活動中心等),僅須於調解委員在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時,事先經法官許可即可。選項(C)所稱「均應在法院內行之」,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D) 法院之調解,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同條第2項規定:「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據此,調解程序原則上雖由法官主持,但實務上多先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非法官)先行調解,俟相當程度後再報請法官到場。因此,法院之調解確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選項(D)正確。
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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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正確與否 | 法條依據 |
|---|---|---|---|
| (A) |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 正確 | 民訴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 |
| (B) | 法官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得制裁 | ✅ 正確 | 民訴法第409條第1項 |
| (C) | 法院之調解,均應在法院內行之 | ❌ 錯誤 | 民訴法第410條(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
| (D) | 法院之調解,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 | ✅ 正確 | 民訴法第406條之1第2項 |
綜上所述,本題錯誤的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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