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被告住在基隆市,在臺中市參與詐欺集團,經集團成員交付偽造之法院傳
票,持至臺南市行使,以被害人涉犯金融犯罪要扣押郵局存款為由,向被害人詐騙款項。下列何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B)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C)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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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 C(630), D(25), E(0) #3427855

詳解 (共 4 筆)

#6393401
管轄權:被告住所、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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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215
被告住在基隆市,在臺中市參與詐欺集團,經集團成員交付偽造之法院傳票,持至臺南市行使,以被害人涉犯金融犯罪要扣押郵局存款為由,向被害人詐騙款項。下列何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
(A)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被告的住所地在基隆市,依刑訴法第5條,基隆地院具備管轄權。
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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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被告是在臺南市實際「行使偽造文書並實施詐欺」,屬於行為地結果地之一。
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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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題目中完全未提及任何與屏東有關之事實或行為地點,無住所、無行為、無結果發生於屏東。
無管轄權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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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被告是在臺中市參與詐欺集團,屬於共犯行為地,因此臺中亦為犯罪地。
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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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土地管轄權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該條文規定,案件由下列地點的法院管轄:

  1. 犯罪地: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含了:

    • 行為地:犯罪行為實施的地點。

    • 結果地: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

  2. 被告之住居所:被告的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

  3. 被告之所在地:案件偵查或起訴時,被告人身所在的地點(例如被逮捕的地點)。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條件,該地方法院就對此案件擁有管轄權。如果有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則稱為「管轄權競合」,檢察官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一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 5

1   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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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636
其他管轄補充第4條(事物管轄)﹝1﹞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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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786
刑事訴訟法§5土地管轄
1.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A:基隆市為被告居住地,基隆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台南市為犯罪行為發生地,台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本案與屏東無涉。
D:台中市為詐騙集團所在地,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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