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B)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C)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D)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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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6), B(331), C(782), D(341), E(0) #3295796
統計: A(1916), B(331), C(782), D(341), E(0) #3295796
詳解 (共 7 筆)
#6234736
民法 第 1076-2 條 (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民法 第 1079-5 條 (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
1.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2.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3.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1.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2.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3.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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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797
1079-4收養無效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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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違反1076-2II,所以是1079-5得撤銷
B.姑姑女兒是你表字輩的4親等旁系血親,在5親等以內,而且輩分相同(輩分不相當)
所以是1073-1第三款,進到1079-4無效
C.爸媽離婚後還是孩子的爸媽,孩子要被收養要經爸媽兩人同意,不是只要甲同意就好
1076-1I,進到1079-4無效
D.1073II娶到單親媽媽或是嫁給單親爸爸,收養他孩子,至少要大他16歲
這題只大他15歲,違反進到1079-4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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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647
1079-4收養無效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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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違反1076-2II,所以是1079-5得撤銷
B.姑姑女兒是你表字輩的4親等旁系血親,在5親等以內,而且輩分相同(輩分不相當)
所以是1073-1第三款,進到1079-4無效
C.爸媽離婚後還是孩子的爸媽,孩子要被收養要經爸媽兩人同意,不是只要甲同意就好
1076-1I,進到1079-4無效
D.1073II娶到單親媽媽或是嫁給單親爸爸,收養他孩子,至少要大他16歲
這題只大他15歲,違反進到1079-4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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