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即不能起訴
(B)係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即不能偵查
(C)係指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之犯罪,法官不能審判
(D)係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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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47), C(513), D(21), E(0) #3295561
統計: A(124), B(47), C(513), D(21), E(0) #3295561
詳解 (共 4 筆)
#7308707
關於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係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即不能起訴
(B) 係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即不能偵查
(C) 係指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之犯罪,法官不能審判
(D) 係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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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關於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不告不理原則」(又稱控訴原則)的基礎題目。
正確答案是 (C) 係指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之犯罪,法官不能審判。
核心觀念解析: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是刑事訴訟法中最核心的基石之一,目的是為了實踐**「審檢分立」**,確保法官保持客觀中立,避免法官同時扮演「追訴者」與「裁判者」的角色。
(C) 為什麼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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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式訴訟: 法院(審判機關)不能主動跳出來抓人來審,必須由檢察官(公訴)或受害人(自訴)向法院提出訴訟後,法院才能開啟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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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限制: 法院審判的範圍,原則上受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與「犯罪事實」所拘束。
選項錯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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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這是指**「訴訟條件」**的欠缺,而非不告不理原則的定義。雖然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不能起訴,但「不告不理」適用於所有犯罪(包含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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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即使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或警察仍得進行**「偵查」**(蒐集證據),只是在補足告訴前不能「起訴」而已。不告不理原則主要規範的是「審判」階段,而非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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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這剛好說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這稱為**「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重點對照表
| 原則名稱 | 核心內涵 | 法律依據 |
| 不告不理原則 | 沒人告(起訴),法院就不能理(審判)。 | 刑訴第 268 條 |
| 起訴不可分原則 | 告了一部分,效力就包含全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一罪)。 | 刑訴第 267 條 |
| 審判不可分原則 | 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就必須對全部事實進行審判。 | 實務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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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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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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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28:偵查之發動
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A:要不要起訴由檢察官決定。
B:題目敘述正確,但不是本題「不告不理原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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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8: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C:正確。 法院只能審理有起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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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7: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D:檢察官起訴的效力及於犯罪全部。對人才不及於全部。(§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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