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何種土地權利之變更,非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A)因繼承而移轉土地
(B)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 第 28-1 條規定者 46
(C)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 第 28-1 條規定者
(D)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出處:土地稅法第 28、28-1、28-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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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3), B(124), C(224), D(4915), E(0) #177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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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936
D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並不屬於免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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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808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
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
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
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
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
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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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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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28條(徵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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