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適足率管理未達標準,主管機關得採行下列哪些措施?A.盈餘不得以現金分配、B. 限制給付董事、監察人酬勞、C.命令限期裁撤子公司之分支機構或部門、D.命令其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 有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A)僅 A
(B)僅 A、B
(C)僅 B、C、D
(D)A、B、C、D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116), C(76), D(2078), E(0) #2844538

詳解 (共 2 筆)

#6220354
資本適足率可以衡量銀行營運的健全性,規範...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410260
一、命令金融控股公司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二、限制新增或命其減少法定資本需求、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及風險資本。
三、限制給付董事、監察人酬勞、紅利、報酬、車馬費及其他給付。
四、限制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投資。
五、限制申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子公司之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其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七、解任董事及監察人,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必要時,得限期選任新董事及監察人。
八、撤換經理人。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