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所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 外交部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B) 國立大學依法任用之職員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依法任用之人員
(D) 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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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37), C(92), D(1129), E(0) #2769244
統計: A(18), B(137), C(92), D(1129), E(0) #2769244
詳解 (共 4 筆)
#5109238

來源:107地特三等行政法最佳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例如:捷運公司是公營事業)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例如:捷運公司是公營事業)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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