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程序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係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
(B)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 三審之事由,乃公開審理原則之展現
(C)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乃適時提出主義之展現
(D)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係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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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2), D(6), E(0) #38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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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白話翻譯 ? 問你: 「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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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044
  • A)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係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錯誤。
    此為「直接審理原則」之展現,即參與判決之法官必須親自參與言詞辯論,以形成心證。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提出主義)係指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事實及證據有主導權,法院不得依職權代為提出。本項所述與辯論主義無關,故錯誤。

  • (B) 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乃公開審理原則之展現——正確。
    公開審理原則為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違反者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得上訴第三審。

  • (C)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乃適時提出主義之展現——正確。
    適時提出主義要求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以避免訴訟延滯,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所明定。

  • (D) 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係處分權主義之展現——正確。
    處分權主義(又稱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賦予當事人決定訴訟開始、審判範圍及終結之權限,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即「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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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非常基礎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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