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藥事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事前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始得變更之項目?
(A)變更醫療器材製造廠之製造廠廠址
(B)醫療器材許可證增加效能
(C)將原核定之標籤仿單更改原核准圖文之位置
(D)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31), B(541), C(4819), D(335), E(0) #1837926

詳解 (共 7 筆)

#3458695
法規名稱: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變更登記得自行變更

48

藥品製劑之仿單、標籤、包裝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變更

但其變更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及作紀錄,

且需留廠商備查,並以電子方式登錄變更後之仿單、標籤、包裝,其市售

品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原核准文字內容未變更者:

(一)僅標籤、仿單、外盒圖樣或色澤之變更。但不得有涉及猥褻、有傷風化或誤導效能之圖樣。

(二)因包裝數量不同而依比例縮小或放大原核准之圖文,或更改原核准圖文位置之版面移動。

(三)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但其品名英文字體不得大於中文字體。

(四)企業識別系統(CIS 、防偽標籤之加印或更改。

(五)由標籤黏貼改為外盒印刷或增加外盒者。但其文字、圖樣之設計應與原核准標籤相同。

(六)同一注射劑不同包裝量之標籤外盒,得以相同圖樣、文字而不同色系之標籤外盒,以資區分。

二、文字內容雖有變更,但不涉及藥品品質、用藥安全者:

(一)僅增印或變更條碼、健保代碼、識別代碼、GMP 藥廠之 GMP  字樣、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著作權登記字號或公司商標、註冊商標字號或專利證書字號。

(二)防偽專線之加印或更改。指示藥品及成藥增印或變更建議售價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或地址、賦形劑,與增印或變更電話、傳真、連絡處。

(四)增印或變更經銷商名稱、地址。但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藥商(許可證持有者)名稱之字體,且經商應具有藥商許可執照。

(五)增加封口標示(外盒)或更改其標示,包括價位標示。

(六)輸出藥品,依外銷國之要求於標籤、仿單上增列項目。

(七)為藥品市場區隔所需,於原核定包裝上加註本藥限由某醫院使用、或限供醫院用,不得轉售及其他適當辭句。

(八)英文品名加註之廠名增刪或變更。

(九)處方之單位標示方式更改,符合中華藥典者。

(十)於不影響原訂貯藏法情形下,對整合其貯藏法之用詞改變。但其用詞應依中華藥典用詞規定。

三、為維護藥品品質及用藥安全,而加註使用方法之文字內容變更者。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標示格式調整非屬標籤、包裝之標示變更。

 

 

變更登記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1.   申請技術性資料變更

2.   申請製劑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

3.   申請藥品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

4.   申請藥品類別變更登記

5.   藥品劑型之變更,以錠劑、糖衣錠、膜衣錠之間或乳膏劑、軟膏劑之間互為變更,或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外用凝膠劑與乳膏劑、軟膏劑之間互為變更為限。

6.   藥品之有效成分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申請處方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

一、原許可證未列鹽類之維生素製劑,僅加註鹽類。

二、抗生素類製劑原為重量標示,改為以力價標示。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處方成分禁用或安全堪虞,應修正。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其原廠之製造方法、檢驗方法、規格、安定性

    或藥品再評估,經由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應變更處方。

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得以申請處方變更登記之

方式辦理:

一、同一成分不同含量。

二、原製造廠不再製造原核定藥品,而以新產品替代原登記藥品,且品名

    、處方均與原核定不同。

7.   申請藥品適應症變更登記

8.   申請藥品用法用量變更登記

9.   申請藥品賦形劑變更登記

10. 申請藥品檢驗規格、方法、外觀變更登記

11. 申請藥品直接包裝材質變更登記

12. 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

13. 藥品製造廠名稱變更

14. 藥品製造廠地址變更


以上內容節錄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8條至第62條


支持關掉自動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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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523
意即:只要不要去動到原核准文字內容像是改...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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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484
我覺得不用想這麼難欸(A)(B)(D)都...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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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241
不是很懂你的問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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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424

其實有點不太懂(C)錯在哪裡,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裡面好像沒有提到事先申請
但是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8條就有
以下列出部分內容供參,順便求解QQ

我傻了 自己眼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八條

藥品製劑之仿單、標籤、包裝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變更。但其變更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作紀錄,且需留廠商備查,並以電子方式登錄變更後之仿單、標籤、包裝,其市售品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原核准文字內容未變更者,包括如下:

  (二)因包裝數量不同而依比例縮小或放大原核准之圖文,(C)或更改原核准圖文位置之版面移動

二、文字內容雖有變更,但不涉及藥品品質、用藥安全者:

三、為維護藥品品質及用藥安全,而加註使用方法之文字內容變更者。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許可證之變更與移轉及換發補發

第 20 條

本章申請案如經審查核准者,除許可證係污損或遺失予以換發或補發外,其餘變更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但如換發新證者,應另繳納證書費。

第 21 條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中文品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2 條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英文品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3 條

(B)?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原廠仿單、標籤、包裝,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4 條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規格,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5 條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註銷規格,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6 條

(B)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效能、適應症、性能、用法或用量等事項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7 條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製造廠名稱,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8 條

(A)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製造廠廠址(含製造國別之變更),應檢附下列資料:

第 29 條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移轉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D)第 30 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如涉及權利移轉者,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登記。
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如未涉及許可證移轉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第 31 條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遺失補發或污損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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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199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民國 106...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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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520

(C)感覺只是圖文位置排版移動不算變更?,變更感覺是內容文字上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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